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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连科规〔2016〕3号

时间:2016年12月20日 10:45    来源:    作者:    阅读:

索 引 号: 14252487/2016-0004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科技、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日期: 2016-09-05
文 号: 连科规〔2016〕3号 主题词: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连科规〔2016〕3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徐圩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培强培优、上市企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品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方面的引导作用,根据《连云港市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连委办发[2016]54号)和《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苏科高[2013]67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9月5日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16年9月5日印发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培强培优、上市企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品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方面的引导作用,认真做好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根据《连云港市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连委办发[2016]54号)和《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苏科高[2013]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高技术含量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各种所有制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等范畴;

  2.申报产品必须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市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省内、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企业拥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4.申报产品利税率应高于15%。

  第五条 申报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1.《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产品技术及产业化分析报告;

  3.必备的附加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3)产品采标证明或采用的标准文本复印件;

  (4)可说明申报产品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

  (5)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6)由市以上(含)有资质的检验或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验)报告;

  (7)由市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8)用户使用意见(报告);

  (9)涉及环保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4.其他辅助附加材料。

  材料时效性:检测(验)报告原则要求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用户意见原则要求在1年之内。

  第六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凡申报“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在产品鉴定或批量投产后,填写《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查,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经评审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予认定,并将相关意见向企业反馈;对经评审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拟认定的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行文认定,并颁发“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七条 对于获得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列入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库,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产品生产企业同时列入我市“十百千”科技型企业培育库,作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

  第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者,市科技局将撤消认定,对申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纳入市科技信用征信体系。其生产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向市科技局申请认定各级高新技术产品。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文件下达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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